委托办理存量房网签及资金托管业务注意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存量房网签、资金托管业务的,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到交易中心现场签署,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委托事项,一般应包括:
1.代为办理、变更和撤销网签合同;
2.代为办理、变更、撤销资金托管相关业务或放弃资金托管业务;
3.如申请人委托他人收取房款的,应明确“由某某某代为收取房款”(包括收取房款使用的银行卡户名、开户行和账号等信息)。
4.如涉及“带押过户”方式办理的,需明确代为办理“带押过户”相关手续。
二、经公证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国内出具委托书的,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
2.港澳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
3.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省级公证协会认证;
4. 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认证与转递,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国出具的公证材料,应提供附加证明书,前述材料需附汉字译本。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业务时应提供申请人(包括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身份证明;
2.外籍人士,需提供中外文名一致的公证声明书;
3.购买房屋与出售房屋时使用的身份证明不一致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新旧身份证明材料为同一人的声明书;
4.如产权涉及夫妻共有的,需提供有效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或经公证的婚姻关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