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次转换登记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
你们这次转换登记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1、《房屋登记办法》确立了房屋登记程序应当由申请人启动的原则。根据这一登记原则,申请资料所记载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就登记在该申请人名下,符合申请自愿的原则。
2、实名制登记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或不属于《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的,按照法定就是共有的。不需要经由登记来确定,登记机构也无权确定民事权利归属。因此,登记机构只需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即可,无需也不应深入探究隐藏在申请人所提交的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背后的民事法律关系。
3、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记载的当事人是夫妻中的一人,而实际为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共有财产,则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可以约定为共有财产。当事人提出登记为共有房屋的,就应当夫妻共同提出申请,提供婚姻证明等材料,登记机构据此登记为共有房产。
4、作为房产共有人的一方认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侵犯其权益,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如果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共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异议登记,在异议登记有效期间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