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台湾朋友,他的父母亲已过世。但他的父母亲在昆山有套房屋,3个子女商定该房由他继承。同时江苏省公证协会也认证了其他两个子女放弃继承的声明及有关文书,这样他是否具备该房继承的权利登记的条件?
我的一位台湾朋友,他的父母亲已过世。但他的父母亲在昆山有套房屋,3个子女商定该房由他继承。同时江苏省公证协会也认证了其他两个子女放弃继承的声明及有关文书,这样他是否具备该房继承的权利登记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因此,那位台湾朋友还应持相关的文件到昆山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房的法定继承公证后,再申请继承的权利登记。